1.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一般醫院、專科醫院。
養護機構看護工具備文件
1.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統一編配通知書影本。
3.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執照影本。
4.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本國照服員結業證書影本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影本(需在機構加勞保者認列)。
6.勞工退休準備金收據影本-最近六個月。
7.勞保繳費證明影本(含工資墊償基金)-最近六個月。
8.勞資會議核備名冊。
養護機構看護工核配比例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前項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
申聘養護機構外籍看護工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籍(看護工+護理)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