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家庭看護】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備文件為何?
A.
1. 申請表(應簽名)。
2.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3. 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或被看護者戶籍地址與申請之工作地址不同時,請檢附鄰里長、區公所、派出所等出具居住於所請工作地址之證明文件正本。
5. 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申請者,需檢附被看護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6. 被看護人與申請人為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
Q.
【綜合問題】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是否應參加勞工保險?
A.
外籍勞工如係依相關法令或規定核准來台合法從事工作者,其雇主應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至受僱於同條例第8條規定各業之外籍勞工以及受僱於自然人之外籍家事移工則強制納保,家事移工保費一季收一次。
Q.
【廠工】工廠外勞居住地點變更是否要辦手續?如何辦理?
A.

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時,應變更後7日內,以書面(外國人住宿地點變更通報單)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Q.
【綜合問題】外勞已回國,聘僱期限剩下半年可否遞補?
A.
於辦理離境備查後,如剩餘期限6個月以上者,可申請遞補。或如符合重新招募資格者於原外國人聘僱屆滿前4個月申請重新招募。
Q.
【機構看護】機構看護能聘請幾位?
A.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人數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之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二、前條第二款之機構或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Q.
【機構看護】機構看護之雇主應具備何種資格?
A.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三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Q.
【綜合問題】外籍勞工又不是我國的國民,為什麼他們也要受到我國基本工資之保障?
A.

因為不能歧視外勞,那是基本人權問題。

依照國際勞工公約的規範,任何國家對謀職移民者(以受僱為目的而移入的他國人),包括報酬等事項之待遇,不得低於本國之國民,並且也禁止在就業方面之機會均等和待遇平等有所歧視。世界各國訂有最低工資的國家,例如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韓國及香港等,都沒有允許對於適用最低工資的外籍勞工另訂較低工資的規定。舉例而言,假如台灣的人民到美國去工作,美國也不會單獨訂定與美國國民不同,而只適用臺灣人的工資標準。也就是說我國國民也一樣受到美國最低工資規範的保障。

Q.
【綜合問題】外勞工資是否可以不適用基本工資規定?
A.

不可以。

因為勞動基準法第21條有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所以凡是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其國籍,雇主給付的工資都不可以低於基本工資。另外,基本工資立法目的本來就是要維持勞工基本的生活水準,外籍勞工在台灣工作,跟我國勞工承受同樣的生活水準和物價,所以他們的工資受到基本工資保障也是合理的。

Q.
【綜合問題】基本工資調整外籍勞工是否適用?
A.
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不分本勞、外勞,均一體適用基本工資相關規定。惟目前「家庭類看護工,幫傭」並非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其工資依勞雇雙方之約定辦理。
Q.
【綜合問題】外勞遣返是否須辦遞補,遞補期限如何計算?
A.
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其所餘期限6個月以上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其接替期限與前任外國人合計為3年。
Q.
【綜合問題】外籍勞工權利義務是否應依我國勞工法令?
A.

一、外籍人士受僱於本國工廠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其與雇主所簽訂勞動契約內容有關權利義務規定與本國勞工之勞動契約相同,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並受本國勞工法令之保障。


二、外籍人士如居留原因消失而不自動離境或居留目的並非依法應聘而受僱於本國事業單位,應依照外人出入國境及停留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規定限令出境,如有上開情事者應即送請警察機關處理

Q.
【綜合問題】申請調派是否可與聘僱許可同時申請,或是那一項先申請?
A.
基於確認雇主與外國人之聘僱關係,請先申請聘僱許可待核准後,再申請調派。
Q.
【家庭看護】被看護者可否自己申請外籍看護工?
A.
被看護者在台無親屬,得檢具本人最近兩個月內之戶籍謄本(證明在台無親屬)正本及聘僱與管理委託人切結「管理外勞,被看護者未居住安養機構」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台有親屬(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一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Q.
【家庭看護】一戶可以申請幾名外籍看護工、幫傭?
A.
申請外籍看護工之受看護人符合勞動部公告資格者,准予聘僱外籍看護工一名,倘對象相同重覆,除符合增聘資格外,歉難同意。
Q.
【家庭看護】申請增聘外籍看護工人數,應具備那些證明文件?
A.

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手冊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Q.
【家庭看護】要申請外籍看護,雇主與被看護者需為什麼關係?
A.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雇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雇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聘 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Q.
【家庭看護】何種情況符合申請外籍看護的資格?
A.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第四款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依前款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
  已依第十條列計點數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不得為前項被看護者。
  第一項第一款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如下。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1.平衡機能障礙

2.智能障礙

3.植物人

4.失智症

5.自閉症

6.染色體異常

7.先天代謝異常

8.其他先天缺陷

9.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Q.
【家庭看護】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評點制常見問題
A.

A.何謂外籍家庭看護工評點制?
依現行規定外國人在臺工作累計12年期滿後,即不得再入國工作從事外籍勞工工作。為使較優質外籍勞工能再入國工作,爰建立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評點制度。

B.何時提出申請延長工作年限?
雇主於申請招募或聘僱時,如該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12年或滿11年起至12年間,得併同申請續留評點,或若未能併同招募或聘僱時申請,得單獨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申請續留評點。〈相關範例,請詳閱附件一〉

C.申請續留評點所需文件為何?
請於「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中,勾選續留評點外國人欄位,並註明家庭看護工姓名、護照號碼及國籍資料,且檢附「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及相關佐證文件等。

D.4項評點標準每項是否有最低標準限制,合格分數為何?
沒有。各項評點標準並無最低分限制,加總得分60點以上即合格。

E.外國人無相關證明時,雇主該如何申請?
語言能力及服務表現項目,外國人倘無相關證明時,雇主可以切結方式申請。

F.承上題,雇主應如何切結?
雇主可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表勾選切結,且服務表現之切結,不限本案雇主,亦可由前任雇主切結,惟前任雇主應於評點申請表簽名。

G.A雇主申請申請續留評點之外國人,由B雇主自國外引進時,該外國在臺工作是否為最長14年?
不是。
A雇主申請延長工作期間之外國人,會註記於該招募許可函上,只限A雇主持該招募函引進該外國人,才適用最長14年工作期限。B雇主引進後,仍應辦理聘僱許可,並應重新申請該外國人延長工作期間續留評點,經同意後,方可延長工作至14年。

H.外國人申請延長工作期間後,於出國後,又因故不能再回台工作,雇主可以用該張招募函引進其他外國人嗎?

可以。
有此情形者,可於招募函有效期間〈發文日起6個月〉內引進其他外國人,如招募函有效期間不足,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本部申請延長效期3個月,以1次為限。

I.申請招募時,未提出延長工作年限評點申請,俟欲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始發現所欲聘僱之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屆滿 12年或於1年內屆滿12年,該如何申請評點?
雇主可以資料異動方式提出該看護工之評點申請;倘該看護工在臺之累計工作期間未屆12年但於1年內屆滿12年者亦可於入境後申請聘僱許可的同時提出評點申請。

J.如何查詢外國人在臺工作年限?
雇主可上全國外籍勞工動態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若查詢結果有疑義,也可填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或說明函向本部申請查詢外國人累計在臺工作年限。

K.符合本部104年10月12日令釋暫行措施適用對象已申請者,應如何辦理續留評點?
延長年限評點之規定及文件發布後,本部將主動通知雇主檢具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評點機制申請表及相關應備文件,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Q.
【家庭看護】家庭外籍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暫行措施常見問題
A.

家庭外籍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暫行措施常見問題

 

問題一、何謂家庭外籍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暫行措施?

回答:104年10月9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符合規定者,其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勞動部於相關法令修正前,為協助目前已在臺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先行申請延長工作年限,故於104年10月12日以令釋發布暫行措施,即雇主目前聘僱之家庭看護工,屬暫行措施之適用對象者,得先申請延長工作期間為單次聘僱期間最長3年,累計聘僱期間最長14年。

 

問題二、本暫行措施的適用對象為何?

回答:雇主依勞動部104年10月12日令釋申請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期間適用對象如下(不符合暫行措施適用對象者,請跳至問題五):

(一)所聘家庭看護工原核發聘僱許可累計期間已屆12年,且本次核發聘僱期間不足3年。

(二)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發文日於104年10月9日前,且聘僱許可屆滿日為105年2月9日前。

【符合適用對象案例】

雇主在104年6月1日聘僱家庭看護工,因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已達12年,原聘僱期間僅核發至105年2月9日,屬暫行措施適用範圍。(因聘僱起日早於104年10月9日、聘僱末日未逾105年2月9日、原聘僱期間累計已達12年)

【不符適用對象案例】

1. 家庭看護工聘僱許可起日或屆期日逾令釋期間:

(1)家庭看護工聘僱起日在104年10月9日後。(如104年10月13日)

(2)家庭看護工聘僱屆滿日在105年2月9日後。(如105年3月8日)

2. 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未滿12年:

如家庭看護工累計核發聘僱之工作期間僅10年,則非本次令釋適用範圍。

3. 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已滿12年,且本次聘僱期間為足3年之聘期:

如家庭看護工累計核發聘僱之工作期間滿12年,但本次核發聘僱許可聘期已達單次最長3年,則非本次令釋適用範圍。

 問題三、如符合本暫行措施之適用對象者,雇主應如何申請?

回答:家庭看護工符合適用對象者,雇主得經該外國人同意後,檢具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申請項目:7X資料異動1041009版),向本部提出申請。惟因延長年限評點之規定及文件刻正訂定中,本部依104年10月12日令釋先行受理申請,並於上開規定文件發布後,主動通知雇主檢具,經審查合格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問題四、本暫行措施的申請期限為何?

回答:符合本暫行措施適用對象之雇主,應於本解釋令生效日起4個月內(105年2月9日前),向本部申請延長工作年限。

 

問題五、不符合本暫行措施適用對象者,之後應如何延長工作年限?

回答:本部已積極研擬就業服務法第52條相關配套法令,非本次暫行措施適用對象者,請俟相關法令修正發布後,再檢具雇主聘外國人申請書及其他規定之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問題六、暫行措施公布前已取得重新招募函,外國人目前仍在臺工作且符合暫行措施適用對象者,可否申請延長工作年限?重新招募函如何處理?

回答:可以。

   一、雇主可以採以下2種方式辦理:

(一)可於本解釋令生效日起4個月內(105年2月9日前),以資料異動方式向本部申請延長工作年限。申請後雇主可繼續聘僱該外國人,待相關配套措施發布後,主動通知雇主檢具評點相關附件,經審查許可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二)若可延長工作年限過短,雇主亦可選擇不延長本次聘僱期間,於外國人出國後,持重新招募函引進原外國人,於申請聘僱許可時,併同申請外國人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二、如選擇一、(一)方式時,雇主無需檢還重新招募函。惟需注意不得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原聘僱外國人出國前,不得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若違反規定除取消配額外,雇主將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另外國人期滿出國後若重新招募函仍在引進期限內,則可持重新招募函引進外國人,若重新招募函已逾有效引進期限,則需重新申請重新招募或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延長引進期限3個月。

Q.
【家庭看護】年滿75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者。是否合乎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A.
被看護者年滿75歲以上,經專業評估認定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之條件,由評估醫院於評估結果欄位勾選「w.被看護者年齡滿75歲以上,有輕度依賴照顧需要」選項,並經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自醫療團隊評估之日起365日有效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即合乎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申請資格。
Q.
【家庭看護】關於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相關問答?
A.

A.重新招募免評機制,其適用對象為何?

本次推動重新招募免評機制之適用對象如下: 
    1.第一類:被看護者現為75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最近一次評估時未限定需滿75歲以上)。 
    2.第二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第三類: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等相關證明。

 

B.重新招募免評將於何時開始實施?
重新招募免評已完成相關法制作業,訂於3月5日實施。

 C.重新招募免評申請流程為何?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因免再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故於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辦理重新招募申請,可直接至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D.重新招募免評雇主申請時,需向長期照顧中心及勞動部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被看護者符合重新招募免評,雇主可免去被看護者每3年至醫療機構作專業醫療評估。但部分雇主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供佐證,規定分別如下: 
1.第一類: 無須另行檢附文件。 
2.第二類: 原則長照中心優先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管理系統查詢被看護者最近一次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下稱診斷書附表)資料,但系統上無法查詢者,將請民眾出具最近一次診斷書附表影本(註:雇主得至最近一次醫療評估機構申請複印診斷書附表。),證明被看護者屬於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該診斷書附表應提供影本1份予長照中心。 
3.第三類: 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病症診斷證明書、相關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文件正本 (醫療機構不限勞動部指定醫療機構,且診斷書無效期限制),該診斷書請提供影本1份予長照中心。 

另第二類及第三類適用對象證明文件,應於向勞動部申請重新招募時隨案檢附(第二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附表影本;第三類應檢附醫療診斷書之正本),未檢附勞動部將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依法不予許可。 

 

E.何謂重新招募家庭外籍看護工免評機制(以下稱重新招募免評機制)?

目前民眾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被看護者需每3年到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對於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利,另考量80歲以上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又部分病況回復不易,勞動部已建立針對功能難以回復或失去自主生活能力者,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但僅適用申請重新招募之案件。 

(註: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F.重新招募免評是否為放寬引進外勞資格?

免再評估機制之適用對象過去均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該機制之建立是在申請資格不變下,就申請流程予以簡化,僅適用於申請重新招募案件,故無放寬引進外勞資格之疑義。

Q.
【家庭幫傭】申請外籍幫傭要有那些條件?
A.

※在雇主同一戶籍內符合左列資格之一,得專案向本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並以一戶聘僱家庭外籍幫傭一人為限:
    (一)家庭中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
    (二)家庭中有老幼具有下列之基本資格條件,且依左列之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基本申請資格條件:

(1)有未滿六歲之直系血親一親等卑親屬。

(2)有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姻親一親等尊親屬。   

 

※符合基本申請資格條件之一者,按左列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惟受照顧人如已為他案之受監護人或受照顧人,或受照顧人與雇主不同戶籍,其點數不予累計:    

(1)年齡未滿一歲           七.五點。
(2)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       六點。
(3)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       四.五點。
(4)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       三點。
(5)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       二點。
(6)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       一點。
(7)年齡滿九十歲以上         七點。
(8)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     六點。
(9)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    五點。
(10)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四點。
(11)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三點。
(12)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二點。
(13)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一點。